山东省体育局关于修改《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4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将省体育局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现将《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体字〔2013〕13号)第四条修改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山东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29日 |
【大 中 小】【打印】 【繁体】 【返回顶部】 | |